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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委會2017審議重要案件4大類型,每月召開2次為原則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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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營建署表示,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共計召開25次委員會議,平均每個月召開2次,其中內政部中部辦公室負責辦理13次(單數次)委員會議,總計審決縣(市)政府報部核定之都市計畫案件計145件。案情單純之計畫案件審議時間約1至2個月,案情複雜之計畫案件,為節省大會審議時間,均簽報兼主任委員核可先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召開會議聽取簡報,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全年專案小組會議共計召開104次。
 
2017年度未來展望,仍以定期召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每月召開2次為原則(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及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各負責1次),並對於都市計畫變更內容較為複雜之案件,成立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以期更有品質及效率的推動都市計畫擬定變更案件之審議工作。
 
目前審議重要案件大致可分為下列4個類型:
 
一、定期通盤檢討:按都市計畫法26條規定,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二、配合重大建設之興建:依都市計畫法27條規定,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況需要迅行辦理變更,較常見的案件包括道路建設、配合捷運建設、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及需地機關用地需求等。
 
三、整體開發:配合都市發展需求辦理大規模開發,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
 
四、配合都市更新案: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全省50處政策性都市更新案」辦理者。
 
都市計畫變更審議最為人詬病者,乃辦理時程太冗長、資訊不夠公開、環境品質未見提升等,展望未來,計畫之審議除了擴大公民團體參與、提升居民生活環境,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均衡發展之基本目標外;如何因應氣候環境變遷,導入生態城市概念,加強新的都市防災策略,塑造城鄉風貌,對土地使用作更合理之規劃要求,兼顧審議之品質及效率,做好為公共利益把關的工作。